青海优化目录 提高采购效率
时间:2016/9/6地区:安徽
来源:http://www.ahtba.org.cn/Article/ArticleDetail?id=174320
公告摘要
青海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公布《青海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与前一期目录相比,新目录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方面做了优化调整,以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执行效果。
“近年来,青海省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量也快速增长。此外,我省还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担负着履约抽检的职责,集中采购机构相关的业务压力也不断增加。为了减轻采购中心的工作量,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我省今年对集采目录做了优化调整,减少了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与前一期目录相比,新目录对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做了较大调整。其中,货物类删除了碎纸机、摩托车、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等品目,并将原先的被服装具品目缩减范围,改为制服;工程类中原先仅有的电子工程安装、智能化安装工程、电力系统安装3个品目都被调整归并到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类的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空调和电梯维修与保养服务、展览服务、商务服务等品目也被调整到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此外,针对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集中采购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新目录也做了多项调整和归并。
在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与此前基本相同,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省级货物、服务类项目数额标准由原先的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此外,新目录也还新增加了对市、州、区、县级的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市、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统一规定,同时要求,各市、州、县、区原则上应执行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各市、州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但原则上不得删减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品目,并将调整后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明确,市、州、县、区级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市、州、县、区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